B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所規範國民中小學的輔導室業務不包含:
(A)辦理特殊教育
(B)辦理生活教育
(C)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
(D)辦理親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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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行政組織,除依本法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外,得參照下列各款辦理:
一、各處(室)之下得設組。
二、每班置導師一人。
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其規模較小學校得合併設置跨領域課程小組
四、實驗國民小學實驗國民中學得視需要增設研究處,置主任一人,並得設組。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各處、室掌理事項,得參照下列各款辦理:
一、教務處: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教學評鑑,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團體活動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等事項。
四、輔導室(輔導教師):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辦理特殊教育親職教育等事項。
五、人事單位:人事管理事項。
六、主計單位: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教導處者,其掌理事項包括前項教務處學生事務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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