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教育的行政行為應兼顧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其用意在追求公平、公正與合理性。依「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實質正義」的項目?
(A)教評會,置委員五至十九人
(B)教評委員的任期一年
(C)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方得被解聘
(D)教評會委員,必須由全體教師推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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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正義( substantial justice )

所謂實質正義( substantial justice ),指決定的內容或行為的結果合乎法、理或正義。合乎與否主要以法、理為主要判斷依據

*法令有明定者從其規定。如解聘教師的理由符合教師法所規定的解聘條件(教師法第14條),即具有實質正義。反之,如其理由與該法的規定條件不符,即不具實質正義。

*法令未明定者。則以學理或道理來判斷之。如教育行政的目的為何,法令並未有所規定;但就學理或道理來講,其目的應在提昇學習者的學習效果。因此任何教育行政決定或行為的結果,如能提升學習者的學習效果,即具有實質正義;反之,如不能提昇學習者的學習效果,即不具實質正義。

 

 

實質正義舉隅

教師法規定,教師必須有下列情形之一,方得被解聘。解聘教師如基於這些理由才符合實質正義。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汙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售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7.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8.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具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參考資料:

 

程序正義( procedural justice )

程序正義( procedural justice )是指行政程序合乎正義的精神,即行政的決定過程合理,以確保做出來的決定合理,且經得起考驗,達到實質正義。 

二. 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則 

     (一)明確性原則 

     (二)平等原則 

     (三)比例原則

       (四)誠實信用原則 

     (五)信賴保護原則

     (六)應予衡量原則

      (七)法律優位原則

     (八)法律保留原則 

程序正義舉隅

綜合教師法、教師法細則、高等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解聘教師需遵循下列程序與規定。解聘教師如符合以下規定,才合乎法定的程序正義。

1. 須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2. 教評會置委員人數需在五至十九人之間。

3. 教評會得當然委員必須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

4. 教評會選舉委員必須由全體教師推舉之。

5. 教評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必須不得少於委員總而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6. 教評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舉之方式,必須由校務會議決議。

7. 教評會委員必須在法定任期之內。委員任期,自9月1日起至翌年8月31日止。

8. 教評會必須由校長召集。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9. 教評會開會時必須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無故無法出席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10. 教評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必須自行迴避。

11. 教評會審查解聘案時,必須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12. 教評會審查解聘案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學校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13. 教評會之決議會議必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14. 教評會之決議必須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使(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者,應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通過)。

15. 教評會通過之解聘案,必須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16. 解聘案報核項自決議做成之日起十日之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17. 教評會通過之解聘案須自決議做成之日起十日內通知當事人。

18. 通知當事人時須以書面為之。

19. 給予當事人之書面通知須附上解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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