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十二年國教新課綱中,下列何者是普通高中校訂必修課程的主要決策單位?
(A)教育部課程審議委員會
(B)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
(C)領域小組會議
(D)教育局課程小組
D有關「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核心素養,強調培養以人為本的終身學習者
(B)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類型區分為二大類:部定課程與校訂課程
(C)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依學制劃分為三個教育階段:國民小學教育、國民中學教育、高級中等學校教育
(D)「增進學生深化學習,提高學習動機與能力,養成民主與法治觀念」,為國民小學第一學習階段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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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訂必修課程
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依據學校願景與特色自主規劃開設。學校得規劃部定必修課程,各科目適性分組教學之分組方式、教材、教學進度、教學方法及評量方式,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並於學校課程計畫註記適性分組教學之科目。
課程發展要能因應不同教育階段之教育目標與學生身心發展之特色,提供彈性多元的學習課程,以促成學生適性發展,並支持教師課程研發與創新。學校課程計畫是學生學習的藍圖、課程公共對話與溝通的重要文件;透過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的組織與運作,持續精進國民教育及學校本位課程發展。
(一)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與運作
1.學校為推動課程發展應訂定「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要點」,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後,據以成立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下得設各領域/群科/學程/科目教學研究會。學校得考量學校規模與地理特性,聯合成立校際之課程發展委員會。
2.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之,其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年級及領域/群科/學程/科目(含特殊需求領域課程)之教師、教師組織代表及學生家長委員會代表,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應再納入專家學者代表,各級學校並得視學校發展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社區/部落人士、產業界人士或學生。
3.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應掌握學校教育願景,發展學校本位課程,並負責審議學校課程計畫、審查全年級或全校且全學期使用之自編教材及進行課程評鑑等。
4.學校課程計畫為學校本位課程規劃之具體成果,應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通過,始得陳報各該主管機關。
(二)課程設計與發展
1.學校課程發展應重視不同領域/群科/學程/科目間的統整,以及各教育階段間之縱向銜接。
2.課程設計應適切融入1性別平等、2人權、3環境、4海洋、5品德、6生命、7法治、8科技、9資訊、10能源、11安全、12防災、12家庭教育、14生涯規劃、15多元文化、16閱讀素養、17戶外教育、18國際教育、19原住民族教育等議題,必要時由學校於校訂課程中進行規劃。
3.為因應特殊類型教育學生之個別需要,應提供支持性輔助、特殊需求領域課程及實施課程調整。
4.特殊教育學生的課程必須依據特殊教育法所規範的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輔導計畫適性設計,必要時得調整部定必修課程,並實施教學。
5.學校課程計畫至少包含總體架構、彈性學習及校訂課程規劃(含特色課程)、各領域/ 群科/學程/科目之教學重點、評量方式及進度等。在遵照教學正常化規範下,得彈性調整進行跨領域的統整及協同教學。
6.學校課程計畫應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於開學前陳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並運用書面或網站等多元管道向學生與家長說明。為有利於學生選校參考,高級中等學 校應於該年度新生入學半年前完成課程計畫備查與公告說明。
7.中央及地方應建立學校課程計畫發展與實施之輔導與資源整合平台。
(三)課程評鑑
1.各該主管機關應建立並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評鑑機制,以評估課程實施與相關推動措施成效,運用所屬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課程評鑑過程與成果資訊,回饋課程綱要之研修,並且作為課程改進之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可建置學生學習成就資料庫, 評鑑部定課程實施成效。
2.各該主管機關應整合課程相關評鑑與訪視,並協助落實教學正常化;課程評鑑結果不作評比、不公布排名,而是做為課程政策規劃與整體教學環境改善之重要依據。
3.學校課程評鑑以協助教師教學與改善學生學習為目標,可結合校外專業資源,鼓勵教 師個人反思與社群專業對話,以引導學校課程與教學的變革與創新。學校課程評鑑之實施期程、內容與方式,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之。
(四)課程實驗與創新
1.各該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本位課程研發與實施的資源,鼓勵教師進行課程與教材教法的實驗及創新,並分享課程實踐的成果。
2.各該主管機關宜分析課程研發與實驗成果,以回饋課程綱要之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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