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依據《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成員之組成規定為:
(A)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B)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C)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D)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D 我國《特殊教育法》指出個別化教育計畫中,對於轉銜輔導及服務的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
(A)升學輔導
(B)福利服務
(C)心理輔導
(D)鑑定服務
D 按照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擬定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下列何者正確?
(A)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三個月內訂定
(B)每學年應至少檢討一次
(C)若學生已重新安置於他校,原就讀學校應將個案資料銷毀以保護個人資料
(D)內容包括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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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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