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定,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屬於哪一種管教措施?
(A)教師之強制措施
(B)學務處及輔導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C)監護權人及家長會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D)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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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
    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
     要求其打掃環境)。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
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
      
兩小時
  (十四)在
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
      以
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
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並應給予學
        生合理之休息時間。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主動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管教
    (一)學生身體確有不適。
    (二)學生確有上廁所或生理日等生理需求。
    (三)管教措施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虞。
        教師對學生實施第一項之管教措施後,審酌對學生發展應負之責
        任,得通知監護權人,並說明採取管教措施及原因。

二十三、教師之強制措施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
    預防危害
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
     之虞時。
  (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三)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
     為或事實狀況。

二十四、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依第二十二點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
    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要求學務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
    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
    機構協助處理。
    就前項情形,教師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提供輔導管教
    紀錄
,供其參考。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
    館或輔導處(室)
等處,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
    管教

    學務處輔導處(室)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
    洩壓力之輔導目的
,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或輔導處(室
    )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之
    目的為之;若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應即調整或停止。

二十五、監護權人及家長會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學務處或輔導處(室)依前點實施管教,須監護權人到校協助處
    理者,應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
    任。
    學生違規情形,經學校學務處或輔導處(室)多次處理無效
    響班級其他學生之基本權益者,學校得視情況需要,委請班級(
    學校)家長代表召開班親會,邀請其監護權人出席,討論有效之
    輔導管教與改進措施。

二十六、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學務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
    、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
    司法機關
等處置時,應依該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輔導處
    (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
    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學生獎懲委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監護權人發言之權利
    ,並充分討論及記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學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
    理。
    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
    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
    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
    ,學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監護權人帶回
    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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