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定,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屬於哪一種管教措施?
(A)教師之強制措施
(B)學務處及輔導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C)監護權人及家長會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D)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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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
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
要求其打掃環境)。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
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
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並應給予學
生合理之休息時間。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主動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管教:
(一)學生身體確有不適。
(二)學生確有上廁所或生理日等生理需求。
(三)管教措施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虞。
教師對學生實施第一項之管教措施後,審酌對學生發展應負之責
任,得通知監護權人,並說明採取管教措施及原因。
二十三、教師之強制措施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
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
之虞時。
(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三)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
為或事實狀況。
二十四、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依第二十二點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
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學務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
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
機構協助處理。
就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
紀錄,供其參考。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
館或輔導處(室)等處,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
管教。
學務處或輔導處(室)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
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或輔導處(室
)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之
目的為之;若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應即調整或停止。
二十五、監護權人及家長會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學務處或輔導處(室)依前點實施管教,須監護權人到校協助處
理者,應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
任。
學生違規情形,經學校學務處或輔導處(室)多次處理無效且影
響班級其他學生之基本權益者,學校得視情況需要,委請班級(
學校)家長代表召開班親會,邀請其監護權人出席,討論有效之
輔導管教與改進措施。
二十六、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學務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
、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
司法機關等處置時,應依該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
(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
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學生獎懲委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監護權人發言之權利
,並充分討論及記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學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
理。
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
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
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
,學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監護權人帶回
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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